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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專欄《金融街景》: 香港執業會計師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應何去何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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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專欄《金融街景》: 香港執業會計師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應何去何從? Print E-mail
Written by Anthea Leung   

作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應從過去的金融風暴中檢討其金融制度和經濟發展我們都要依靠法規、紀律、專業人的意見來制定一套長遠的財富管理計劃。財務策劃師、律師及會計師都是金融專業人才,從他們的推動及配套,投資及交易均可順利發展。香港的股票市場,孕育著一環扣一環的經濟活動,很多投資者及商人不時分析股票的成交金額及恆生指數的高低來評估經濟的未來發展。

聯交所的諮詢文件


香港聯交所的營運主旨是要提供一個公開、公正、公平的交易平台,以便上市公司能透過上市或配股集資,從而壯大其股本來擴充營運。聯交所亦制定證劵上市規則來監管著各專業人士及上市公司的營運操守。相信很多投資者及專業人士對聯交所於去年八月推出的諮詢文件《有關接受在香港上市的內地註冊成立公司採用內地的會計及審計準則以及聘用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諮詢文件」)有一定的回響及反對聲音,本文希望在此探討此諮詢文件的背景,利弊及其對香港經濟的影響。

營商者及投資者在交易及投資前皆會評估公司的主要業務,其創辦 人的背景及其營運歷史,公司的財務狀況等。就著本地經濟及法規的背景,聯交所要求香港上市公司按照香港、美國或國際會計準則呈報其週年帳目。如諮詢文件獲 得接納,所有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皆可依從《中國企業會計準則》來編制其財務報告,亦可由中國證監會認可並已獲適當註冊登記的內地會計 師事務所擔當核數工作。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已於2007年12月6日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簽署聯合聲明,宣告雙方承諾致力持續維持《中國企業會計準則》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的趨同,但香港及國際投資者皆難免會如筆者產生以下的疑問:
  1. 在現時的上市規則下,如上市公司選擇以香港作為第二上市,該公司可採取符合《美國公認會計原則》來編製其財務報表。當然美國 投資市場的法例監管比較龐大和嚴謹,但聯交所是以什麼尺度來容許香港上市公司以非香港或國際會計準則來編製財務報表?此一尺度是否可同樣放諸於中國會計準則?
  2.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採用國際會計準則,如聯交所允許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可採用中國會計準則,那麼這條款是否可放諸於其他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國家呢?
  3. 即使中國會計準則委員會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已簽署聯合聲明去維護大家準則的一致性,但應由誰來監管彼此的準則及其營運的一致性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對準則的依從性究竟有幾高呢?
  4. 內地遵守規條的持續性以及有效性是沒有數據支持的,而其演釋方法亦五花八門,規管者很多時亦難以執行其法規。如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未能準確符合中國會計準則來編製其財務報表,聯交所怎樣才能給投資者提供足夠的保障?
  5. 如在香港上市的內地註冊成立公司未符合中國會計準則而其內地核數師亦未能匯報其違反的地方,那麼持有其股票的投資者有何對策?在香港,我們有商業罪案調查科、廉政公署及證監會等法規執行機構;但是在內地應由誰來調查及辦理?
  6. 上市規則不是法例,個人違規者聯交所只可私下或公開譴責,或禁止該等人士成為上市公司董事。在諮詢文件中,聯交所說明它不宜監管會計師或對會計師進行任何調 查或採取任何紀律行動。如內地會計師及其註冊認可的核數師有所違規,是由中國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進行有關調查。在沒有以往經驗和實質數據支持下,大眾會對 這兩個機構向內地會計師和核數師所作的審查及監管抱有多大的信心?
  7. 財務匯報局於2007年7月 成立,它是獨立監管機構而其主要職能是為加強監管核數師及香港上市公司財務資料的呈報。它的成立是否調節聯交所及香港會計師公會對香港專業會計師及香港上 市公司財務報表的監管?如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可選用中國會計準則及聘用中國認可核數師,那麼財務匯報局的職責是否應包括或免除對該等香港上市公司的監管?

諮詢文件的影響


在世界經濟的迅速發展下,資金是流動的,而專業人才也因應需要變得多元化。雖然諮詢文件已說明,內地會作對應安排,接受在內地上市的香港公司的財務報表。 但是在內地上市的香港公司是有限的,諮詢文件中的規則改變定會對香港專業會計師的專業前景有所影響。於2008年12月31日,在內地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 公司共150家,佔2008年12月31日香港股市總值的27%,及佔聯交所2008年成交額的49%,所佔比例會因應內地的經濟發展而迅速遞增。在內地 註冊成立的香港上市公司在考慮成本效益的原則下,定會選用中國會計準則和內地認可的核數師來節省其上市費用。

以往香港會計師往內地工作是有大額的出差旅費和補貼,但此調已不重彈久矣。在香港法例及會計師公會的守則規管下,香港核數師是不可貿然投資於聘用其會計師事 務所的公司的股票上。而香港上市公司被調查的數目也不少,在其任職的會計師和其核數師也承擔著一定風險。有些香港上市公司製造假帳的欺詐案件,現時還在廉 政公署和商業罪案調查科的調查中,或已排期到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應訊。香港會計師在進退失據的情況下,難以認清其專業前景及財富管理的方向。

筆者也認為聯交所的諮詢文件中提倡的改變是因應經濟的發展而作出的配對措施。交易平台是指提供一個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讓投資者作出買賣。國際的認受性是 很重要的,否則投資者也不會涉足於此市場。但是在香港的交易市場中,誰是監管者誰是執法者,這是一門很廣很深的學問。金融市場變化多端,因此,上市規則的改變是要配合整體經濟法理規劃的發展而演進的。
 


梁翠珊
作者為國際金融管理學會(
IAFM)香港分會執行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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